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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曲住金稽字〔2015〕10号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云南省曲靖卷烟厂:
你单位职工陈刚(身份证号码:532201xxxxxxxxxxxx)于2015年5月4日,到我中心建宁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核实,其提供的编号为金田房地2015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为QJ2015020545869号的登记备案表均为伪造材料,我中心已将伪证没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五年内不再向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
现将情况通报贵厂,请配合做好职工的诚信教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