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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曲住金稽字〔2015〕3号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云南省曲靖卷烟厂:
你单位职工李娜(身份证号码:532201xxxxxxxxxxxx)于2015年2月13日,到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网点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核实,其提供的编号为0323号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为QJ2014101700067号的登记备案表均为伪造材料,我中心已将伪证没收,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五年内不再向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
现将情况通报贵厂,请配合做好职工的诚信教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