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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曲住金稽字〔2016〕5号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提供伪证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
富源县大河镇中心学校:
你单位职工杨新围(身份证号码:530325xxxxxxxxxxxx)于2016年4月8日,到富源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核实,其提供编号为20150912034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昆明市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00408506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均为伪造材料,我单位已将伪证没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5年内不再向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
现将情况通报贵校,请配合做好职工的诚信教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