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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再交易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发布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 2024-03-01 09:48:41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各科室、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

为加大对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交易成本,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再交易住房贷款业务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交易住房贷款增加预审批环节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借款申请人即可向中心申请贷款,中心完成预审批,出具可贷金额、年限等参考数据。待房屋过户后,申请人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中心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后发放贷款。

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贷款业务,预审批流程与签订借款合同流程合并办理。

二、实行预审批后的调整变化

(一)申请材料。

1.由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申请贷款,调整为提供交易合同即可申请贷款。其中实行网签备案的,提供《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未实行网签备案的,提供买卖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审批凭证。

2.由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发票,调整为提供首付款收据或者已支付款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3.增加提供过户前原房主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已经完成产权过户的贷款申请,可不提供。

(二)贷款依据及购房价值、抵押物价值认定。

(1)贷款申请受理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及房管部门审批备案材料。

(2)以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购房价值和抵押物价值均以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交易金额认定,不再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契税发票)载明的计税金额认定。若交易金额(即抵押物价值)高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房屋所在县(市、区)市场均价1.5倍的,按该市场均价的1.5倍认定。

提供其他抵押物的,购房价值以买卖合同中载明的交易金额认定,押物价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流程。

主要流程: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审批备案→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人员在系统内完成个贷初审、复核、终审→初审人员打印《曲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和售房人办理房屋过户→系统内完成“抵押物信息修改”→签订《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利证明→在系统内完成“抵押物入库”→发放贷款。

1.《审批表》打印流程后置,显示的审批结果经借、贷双方确认后唯一有效且不能更改。个贷初审、复核、终审在系统中录入信息、完成审核后,形成最终审批意见,由初审柜员打印出具给借款申请人和售房人,审批结果30天内有效。

2.系统内录入信息及相关档案管理。

(1)个贷初审“购房情况”信息。“购房房款总额”录入合同交易金额,“发证日期”、“房屋证书号码”录入原不动产权证的相关信息。若申请贷款时,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可录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信息。

(2)“抵质押物情况”信息。“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等信息应录入过户前不动产权利证书相应内容,待产权过户后,再做抵押物信息修改;若申请贷款时,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可录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信息。

(3)增加相关材料扫描、归档。个贷初审环节,应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手工备案的,需扫描全部)、过户前或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进行扫描,并纳入纸质档案管理;

3.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增加“抵押物信息修改”环节。

(1)贷款开户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人员凭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完成抵押物信息修改。

(2)个贷初审登录系统“个贷业务”→“抵押物信息修改”,输入个贷审批号后,系统自动显示已录入的原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的信息,初审人员应依据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产权人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电话、产权证号等信息进行变更后,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再进行贷款开户,打印“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特别条款”,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应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进行扫描,纳入纸质档案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抵押物信息修改”为二手房贷款流程的必做环节(第三自然人担保除外),如“抵质押物情况”已录入过户后的不动产信息或另外提供的其他房产信息,则该环节可不做修改直接提交。

(二)预审批完成后,应在30天内完成过户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逾期作废。

以上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