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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做好公积金缴存基数检查工作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保障安居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单位依法依规扣缴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2023年3月至5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全市缴存单位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专项检查,本次执法检查旨在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举措,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截止5月末,通过对全市94家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出《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27份,17家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完成整改,惠及14165名缴存职工。
下一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归集缴存业务的规范管理,强化政策宣传,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中下述规定对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二是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三是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